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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该条是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也即出台目的。国务院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由于《条例》规范的相对原则,导致具体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执行上无所适从的情况,例如,关于《条例》第三苏州注册公司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不少用人单位对“累计工作”年限的理解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一种是仅指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第二种是按照养老保险审核职工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加的工作年限;第三种是包含职工所从事工作以苏州卷帘门来所有工作时间累计得出的年限。再例如,关于《条例》第五条中“统筹安排”的形式选择问题,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的千差万别,一些单位提出结合生产淡旺季的特点,集中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否可行的问题,再例如,关于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计算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验厂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300%是额外的300%还是包括职工日工资收入,另外,由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形式五花八门,关于“日工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所以,亟待出台一部实施细则,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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